章程制度

中华文物交流协会章程

(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文物交流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ULTURAL HERITAG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H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爱中华文化、积极推动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遗产交流的团体和个人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广泛团结海内外各界、港澳特区及海峡两岸社会团体、友好人士,促进交流与合作,共同弘扬中华文明,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遗产。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境外文博机构、文化遗产组织的友好交往,开展文博领域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二)广泛联络海内外热爱中华文化的华夏子孙,以文物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联络,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三)在海内外、内地与港澳特区、海峡两岸,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主题论坛、展览展示、人员互访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文物交流合作;

(四)为海内外、内地与港澳特区、海峡两岸的文物交流与合作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五)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办理对外及对港澳台文物交流与合作事宜;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文化、文物领域工作或涉及对外及对港澳台事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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